最後更新:2026 年 9 月 10 日
學員簽署合約後得隨時終止合約。本規則依《課程服務合約》第 9 條,並已就七日無條件解約權對齊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。終止後可請求返還的金額,依簽署合約後經過的天數認定:
| 申請終止的時間 | 可請求返還的金額 |
|---|---|
| 簽署翌日起 7 日內 | 已給付金額之全部 |
| 簽署翌日起 第 8 日至第 30 日 | 課程服務金額之 80% (但已給付之課程服務金額未達 20% 者,不得請求返還) |
| 簽署翌日起 第 31 日之後 | 不得請求返還 |
| 課程服務已經開始之後 | 仍在上述七日內者,得依第一款解除契約,本公司就已提供之課程按比例扣除後退還餘額; 已逾七日者,不得請求返還。 |
若本公司終止合約,學員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課程服務金額全部(不包含遲延利息、法定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)。
因颱風、火災、水災、地震、海嘯、停電、戰爭、報名人數未達開課人數,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, 致課程服務無法依約履行時,本公司將另擇期提供課程服務,並即時通知學員。